观察 | 盛大游戏涉嫌误导媒体,诉前保全不等于最终裁决

2016-08-11 15:51
来源:手游那点事

近日,盛大游戏子公司亚拓士(Actoz Soft)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意在拖延娱美德对盛大游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维权诉讼。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做出的是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非其对媒体所宣称的最终裁决。此外,作为Mir2(传奇)的共同著作权人之一的娱美德已和恺英游戏向法院提起了5000万元的反担保,同时提交了正式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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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游戏利用在中国独家运营Mir2(传奇)的便利,在未经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Actoz Soft)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并通过他人实施了大量侵犯Mir2游戏著作权的行为。针对盛大游戏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娱美德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盛大游戏和相关侵权游戏运营人提起诉讼追究盛大游戏的法律责任。

为了拖延诉讼,盛大游戏在毫无理由情况下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法院已经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立案通知书)。但亚拓士(盛大游戏子公司)在7月2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而非所谓的最终裁决。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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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利害关系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以至于无法挽回和难以补救的,对方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并不代表知识产权的最终裁决,换言之传奇IP的争夺战才刚刚开始。

据了解,亚拓士(Actoz Soft)已经被盛大游戏控股,本案的保全提出已经违反了该公司自身利益,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是亚拓士(ActozSoft)为了阻碍娱美德公司对其母公司盛大游戏的正当维权诉讼而采取的一种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授权恺英游戏之事,娱美德早前已向亚拓士(Actoz Soft)承诺将恺英许可协议项下的收益与亚拓士(Actoz Soft)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比例共享,因此,亚拓士(Actoz Soft)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将从恺英游戏许可协议中受益,从其公司自身利益出发并没有任何理由反对签署许可协议。

根据娱美德与恺英游戏向法院提起的复议内容来看,主要围绕着亚拓士(Actoz Soft)和盛大游戏恶意诉讼进行(以下是诉前保全复议申请书)。

一、亚拓士(ActozSoft)提起的保全申请并非出于善意,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挠娱美德公司针对盛大游戏侵犯Mir2游戏著作权所采取的法律行动,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恶意诉讼伎俩,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盛大游戏利用在中国独家运营Mir2的便利,在未经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ActozSoft)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并通过他人实施了大量侵犯Mir2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娱美德公司发现,在未经娱美德公司、亚拓士(Actoz Soft)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中国多家游戏公司利用Mir2的角色、道具、画面背景、武器、攻略、NPG等,私自开发并运营了网页游戏,并已获得“盛大授权”。此外,盛大游戏还利用Mir2的角色、道具、画面背景、武器、攻略、NPG等,私自开发或授权他人开发了《传奇永恒》、《传奇正传》等多款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手机游戏等侵权游戏并上线运营,获取了巨大的收益,但从未向Mir2的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Actoz Soft)支付过任何许可费。

为此,亚拓士(Actoz Soft)特意于2016年3月25日,向娱美德公司来函澄清,除与娱美德公司共同对外签署的《热血传奇》相关许可协议外,亚拓士(Actoz Soft)没有单独向包括盛大游戏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签署过任何许可协议。

针对上述盛大游戏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娱美德公司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盛大游戏和相关侵权游戏运营人提起诉讼追究盛大游戏的法律责任,相关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盛大游戏,而被告为了拖延诉讼,在毫无理由情况下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法院已经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立案通知书)。

(二)亚拓士(ActozSoft)已经被盛大游戏控股,本案的保全的提出已经违反了该公司自身利益,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是亚拓士(Actoz Soft)为了阻碍娱美德公司对其母公司盛大游戏的正当维权诉讼而采取的一种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娱美德已经向亚拓士承诺将恺英许可协议项下的收益与亚拓士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比例共享,因此,亚拓士(Actoz Soft)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将从恺英游戏许可协议中受益,从其公司自身利益出发并没有任何理由反对签署许可协议。

在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已经对盛大游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作为盛大游戏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亚拓士(Actoz Soft)发起本案保全,实际上并不是出于亚拓士(ActozSoft)自身利益,而是在执行其直接控股母公司盛大游戏的意志,而盛大游戏恰恰是Mir2游戏的侵权方。亚拓士(ActozSoft)在上海起诉娱美德公司和恺英游戏,很明显是为了拖延、规避、对抗娱美德公司针对盛大游戏所采取的正当维权措施,在法律和目的上都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亚拓士(ActozSoft)在本案中针对娱美德公司和恺英游戏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以及其后可能启动的民事诉讼,均是亚拓士(Actoz Soft)的控股母公司盛大游戏为规避和阻挠娱美德公司的正当维权法律行动而采取的不当法律手段。法律的制定,其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正当权利人的法律权益,倡导社会公正和诚实信用。亚拓士(ActozSoft)的保全申请,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社会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保全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二、该保全裁定的理由在实体上不能成立。

(一)保全裁定中认定的“亚拓士(Actoz Soft)与娱美德公司共同拥有Mir2游戏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若未与亚拓士(Actoz Soft)协商而与恺英公司签订上述游戏的授权许可合同,涉嫌侵害申请人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

第一,事先协商一致并不符合本案共同著作权人对于行使著作权的特别约定。

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ActozSoft)在2004年就共同著作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就《热血传奇》著作权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ActozSoft)均可以单独与海外第三方签署授权许可协议。在双方就行使共同著作权已有明确约定且上述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其约定(2004年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ActozSoft)和解协议)。

从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娱美德公司与盛大游戏于2016年单独签署了手游协议,同样娱美德也没有与亚拓士事先协商一致,亚拓士对于该未事先协商一致也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从双方约定到实际履行均可说明娱美德有权单独对外授权而无需与亚拓士协商一致。

第二,共同著作权人事先协商一致也并非行使著作权的法定前提,不能协商一致并不导致侵犯著作权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见,协商一致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共同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必要前提。

第三,娱美德公司已经进行了善意协商,亚拓士(ActozSoft)恶意不予回复。

娱美德公司在与恺英游戏签订合同前,已经于2016年6月27日善意向亚拓士(ActozSoft)发函说明了该授权许可并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享收益。如果亚拓士反对娱美德公司向恺英授予上述许可,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回复并且说明正当理由。而亚拓士(ActozSoft)在收到娱美德通知的一个月内,故意不予以回复,反而在未与娱美德公司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突然提起本次保全申请,明显具有恶意。亚拓士(ActozSoft)应当赔偿申请人恺英游戏和娱美德因其该次恶意申请而受到的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在本案中亚拓士(ActozSoft)从始至终并未提出任何反对授权的“正当理由”,这实际上就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阻碍娱美德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合理行使对外授权权利的表现。因此,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对外授权恺英游戏并无过错,反倒是亚拓士(ActozSoft)的行为构成了无正当理由阻碍其他共同著作权人对外行使权利的情形,而亚拓士(ActozSoft)倒打一耙,先针对娱美德公司和恺英游戏提起保全和诉讼,该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亚拓士(ActozSoft)故意躲避娱美德公司就对外授权恺英游戏一事而积极进行协商的善意行为,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反而抢先起申请保全和起诉娱美德公司和恺英游戏,该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保全裁定中所述的“娱美德公司未与亚拓士(ActozSoft)协商而对外授权,可能损害其他共同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认定理由与事实完全相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娱美德公司已经承诺就恺英游戏授权与亚拓士(ActozSoft)分享许可收益,亚拓士(ActozSoft)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可以从中受益,并不存在保全裁定中所述的“涉嫌侵犯共同著作权人的权益,共同著作权人的权益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在娱美德公司2016年6月27日就恺英游戏授权向亚拓士(ActozSoft)发送的函件中,娱美德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会就来自恺英游戏的收益与亚拓士(ActozSoft)分享许可费。亚拓士(ActozSoft)作为Mir2共同著作权人而对外许可获得报酬的权利,完全可以得到保障,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可弥补的损害”,保全裁定的前述认定不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三、该保全裁定的适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情况紧急、申请人利益不保全将无法弥补等条件。但是,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具备上述诉前保全的条件,现分别陈述如下:

本案不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而是保全申请人控股股东的恶意滥用诉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复议申请人娱美德公司与恺英游戏之间的合同根本不会对亚拓士(Actoz Soft)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亚拓士(ActozSoft)与娱美德公司、恺英游戏就本案发生的纠纷,在实质上是在亚拓士(Actoz Soft)权益并未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由其控股股东恶意滥用诉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恺英游戏许可协议是由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依照与亚拓士(ActozSoft)之间关于共同著作权行使的约定正当授权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的侵权案件。而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特别法中,仅规定了针对侵权人所采取的诉前禁令措施,只有在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采取诉前禁令将导致对权利人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诉前禁令或诉前保全措施这一非常严厉的诉讼措施,而本案经过著作权人正当授权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并不存在对原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可能,不符合适用诉前禁令的情形。

而且,娱美德公司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的行为,不仅不会损害亚拓士(Actoz Soft)的权益,反而能够增加亚拓士(Actoz Soft)的收益和影响力。如果阻止上述授权合同的履行,反倒会损害亚拓士(Actoz Soft)作为游戏共同著作权人的利益。

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也不存在对亚拓士(Actoz Soft)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能,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可以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保全裁定应予撤销。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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