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聚焦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在第九十八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带来——《合作开发游戏无法取得版号,开发方被定制方主张违约怎么办?》。
游戏版号是游戏上线前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未获得版号的游戏不得上线。而定制开发是游戏合作的越来越多的模式,与代理游戏不同的是,定制开发的合作模式在合作协议签订时往往游戏尚未开发,也未申请版号。而在定制游戏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根据游戏开发进度申请游戏版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开发商在游戏上线前无法取得游戏版号。但是游戏上线运营必须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作为手机游戏的各大运营平台包括苹果商店也都需要开发商提供游戏版号才能将游戏上线运营。所以游戏版号申请是开发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为什么定制开发协议中需要约定游戏版号义务及违约责任?
除了游戏出海不面向中国用户就不需申请版号外,开发商正常申请取得版号并不容易。在流程方面,申请材料需经过出版社受理审核、当地出版局初审和新闻出版总署复审等漫长的流程;具体执行方面,申请方申请材料多繁多和审核时间较长的问题,即使是在审批顺利的情况下,审核时间也可能要几个月,取得版号则相应地时间会更长,因此在定制游戏约定的上线时间,很可能出现游戏尚未取得版号,开发方可能面临定制方主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而且,取得版号后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取得版号后内容也仍需合规,否则会产生下架的风险。《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第八条规定:“……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游戏版号的重要性对于签订定制游戏开发合同的风险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委托开发协议双方对版号申请没有进行规定,则可能游戏无法上线运营,定制方可能解除协议并要求开发方退还全部定制费并承担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因定制游戏无法取得版号发生的争议案例。
二、游戏定制开发协议中未约定版号办理义务,开发方是否承担责任?
例如,在马某与星龙公司的游戏合同纠纷中,马某某与星龙公司签订游戏合作协议,由星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研发及技术支持服务,马某某负责推广运营,协议约定马某某出资7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总额的40%即28万元,合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总额40%即28万元,游戏项目开展第3个月时支付;第三期总额20%即14万元人民币,游戏上线平台内测时支付。后因马某某未支付第三期研发费用,距合同签订已超过5年,星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支付游戏合作协议的款项。但马某某反诉称,星龙公司交付的游戏名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对星龙公司交付的游戏不予确认。而且主张,即使属于同一款游戏,该游戏也未能取得版号,无法上线运营并面向用户收费,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要求星龙公司退还合作款项及利息损失。
(一)星龙公司交付的游戏名称与合同约定名称不同是否构成违约?
虽然星龙公司研发的《银河守护队》游戏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校园机战》游戏名称不一致,且未形成书面协议予以确认,但是,两者实质上应为马某某委托的同一内容。首先,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马某某从未就星龙公司未开展游戏研发工作进行交涉,而仅是主张涉案游戏没有上线,不具备支付尾款的条件,其核心仍是基于游戏版号的取得而否定付款的义务;其次,马某某继续支付第二期款项实际上是对星龙公司开展游戏研发工作的确认;再次,双方签订《校园机战》游戏合作协议后未再签订其他游戏合作项目,星龙公司也无理由将游戏后台、账号、密码等机密内容以及修改BUG、游戏宣传策划等一系列游戏开发细节告知马某某;最后,因为在游戏完成后申请著作权和游戏版号时经常会出现所要注册的名称已被使用无法注册的情况,或者游戏上线前合作双方讨论研究在产品上线时为了推广而采用上线时段网络热搜用词作为游戏名称,游戏行业签订的协议在上线前变更游戏名称是常有做法。
综上,星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网页资料、微信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印证《银河守护队》游戏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校园机战》。
(二)双方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
由于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对版号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而后期双方对版号费的分摊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就损失的分配产生争议。双方签订涉案合作协议至今已超过四年,涉案游戏能否继续推广运营并产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该合同履行障碍既不能归责于星龙公司,也不能归责于马某某。所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作款项责任分批的前提性问题。
事实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推广运营涉案游戏并为双方共同创造收益。但是,版号费的分摊分歧使得涉案游戏上线平台内测时被迫下线,无法推广运营并创造收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合同可以解除。
(三)星龙公司是否应该返还部分合作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件中马某某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合作款项只能基于公平原则与星龙公司基于履行合作协议研发涉案游戏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折价后返还。
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及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星龙公司应返还部分合作款项,对马某某超出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在上述案件中,最终是一个双输的结果,马某某基于金钱投资和星龙公司通过人力而进行的投资均未产生回报,考虑到通货膨胀,可能回报率还是负的。因此,在游戏授权运营合作中,双方需要关注由谁来获得游戏运营所获得的版号问题。
上述案件中,游戏定制开发合作发生在游戏制作完成之前,双方往往更多地关注在开发方何时交付产品、双方费用如何结算、知识产权归何方所有等内容上的约定,却忽略了游戏后续运营需要版号的事实,导致没有约定应由哪一方承担版号申报工作及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最终游戏开发完成了却无法上线运营,实现不了推广运营并产生收益的目的。
目前,国家对游戏是否已办理版号处于严查阶段,因此在定制开发游戏合同中对版号申报义务的约定显得更为重要。本案由于双方既未约定版号申报义务由何方承担,也未就此达成一致,虽然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却导致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走向合同解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