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泰斗故去,金庸IP何去何从 | “游”法可依

2018-11-02 10:30
来源:手游那点事

文 | 手游那点事 | 张昌倩、王琪珺

飞雪连天射白鹿
笑书神侠倚碧鸳

2018年10月30日,武侠泰斗查良镛(金庸)先生离世。

在华人世界里,与笔者同龄,或年长,或年幼的朋友,几乎无人不晓金庸。即便未曾读过金庸先生大作,也必定看过或接触过根据金庸小说改编制作的各类作品。金庸先生的伟大,在于他给无数人缔造了一个共同的武侠世界,并在这个世界里描绘出一种旷古绝今的“侠义”之道。

金庸先生与世长辞,固然是华人乃至世界文学史的一大损失,但值得庆幸的是,金庸先生身后的“江湖世界”却以另一种形态被永久地保存下来。在连续三日有关“金庸先生离世”的消息里,逐渐有一些声音出现。据了解,有个别人在公开渠道发表言论称“金庸IP以后可以随意使用了”。虽然这些言论十分无礼,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人已经开始关注“金庸IP后续授权”问题。

“古龙IP之乱”历历在目

在讨论金庸IP的授权问题前,我们联想到另一位武侠小说泰斗古龙先生。古龙先生于1985年离世,除了他留下的小说作品外,其本人一生的风流韵事也让世人津津乐道。

不过,对于那些想要使用古龙小说进行改编创作的公司来说,“古龙IP”的授权问题绝对可称得上是“百转千回”。

古龙先生有三个儿子,但三个儿子均在各自成年后才通过DNA技术相认。在古龙先生仙逝后的20年间,古龙小说版权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桂冠书局、真善美书局以及邵氏公司等,多个主体声称自己拥有古龙小说版权。

直到2006年,古龙后人成立了“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才算正式有了一个主体统一对古龙小说版权进行管理。然而,在1985年—2006年这20年间的古龙小说版权“空窗期”已经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连古龙的儿子们都不清楚究竟“哪些小说的版权已被转让?哪些小说版权已被对外许可?许可是永久性的还是有时限的?许可范围是哪些?”…

目前,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已成立12年,但古龙小说版权问题仍未彻底梳理,不少公司甚至是在“自以为已经获得”古龙小说授权并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才发现版权存在瑕疵,效果大打折扣。
那么,金庸IP又如何呢?

何谓“金庸IP”

笔者认为,“金庸IP”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金庸IP”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金庸先生所著文字作品(下称“金庸小说”)
2、根据金庸小说改编拍摄的影视作品;
3、根据金庸小说改编发行的游戏作品(如完美《神雕侠侣》)


4、根据金庸小说改编创作的漫画作品(如腾讯动漫制作的《天龙八部》)

而狭义的“金庸IP”仅指金庸小说,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后者。

金庸小说的著作权人是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三项权利属于财产权。

同时《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对外转让、许可或发生继承,“人身权”部分只能永远归属于作者享有。

换言之,金庸先生在世期间,其本人是金庸小说的当然著作权人,金庸小说的完整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归属于金庸先生所有;而在金庸先生离世后,只有上述四项人身权将继续依附于金庸先生,其余十三项财产权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发生继承。

金庸小说的著作权保护期多长?

如前所述,金庸小说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金庸先生对其小说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另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庸小说的发表权与其他十三项财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将延续到金庸先生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公元2068年12月31日。此后,金庸小说的著作财产权将进入公有领域。

由于金庸小说早已经过发表而公诸于世,故此处讨论发表权已经没有意义。为了便于大家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理解,进一步说明如下:
1、无论何时,如果有人将金庸小说的作者署名篡改为“张三”,那么金庸先生后人或合法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主张侵犯金庸先生对小说作品的署名权;
2、无论何时,如果有人擅自修改、歪曲金庸小说的情节及其他内容,那么金庸先生后人或合法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主张侵犯金庸小说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3、在公元2068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有人需要使用金庸小说进行改编,并就改编后的作品发行或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即十三项财产权内容),必须要获得金庸小说著作财产权人的许可。

延伸1:广义“金庸IP”的授权问题

如前所述,我们将“金庸IP”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类。关于广义的“金庸IP”,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更加复杂。由于篇幅原因,笔者仅做简要分析。

例如,某游戏公司欲根据2003年张纪中版电视剧《天龙八部》的内容进行网络游戏改编,该公司是否要获得小说《天龙八部》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也就是说,剧版《天龙八部》的著作权由电视剧制片方享有。从理论上来分析,制片方有权就其享有的电视剧著作权再次授权给游戏公司进行网络游戏改编。但是,由于剧版《天龙八部》本身就是小说《天龙八部》的改编作品,在制片方未明确取得小说著作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对外授权游戏公司进行网络游戏改编。

笔者根据以上分析进行归纳,若游戏公司想要通过购买电视剧《天龙八部》的版权来改编网络游戏的,至少需要先确认以下三点:
1、电视剧制片方是否已获得小说《天龙八部》关于改编游戏的授权;
2、上述授权是否允许转授权;
3、上述授权是否存在有效期;

延伸2:如果网络游戏仅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兵器、武功阵法名称等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先来看一个已发生的案例: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明河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方情况:
2002年

*被告方情况:

*案情简析

基于上图情况所示,两原告主要诉求包括三被告构成侵犯原告小说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赔偿损失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

根据一审判决,笔者提炼了法院核心审理思路如下:

1、法院对“改编”的认定。

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对于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少量内容或表达,整体上与原有作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则不构成改编作品。

2、《武侠Q传》没有侵犯小说改编权。

武侠Q传对于小说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武侠Q传中所使用的与小说相对应的情节比例不高,也并未使用小说的基本表达,武侠Q传整体上与单部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不能证明武侠Q传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3、《武侠Q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述,虽然武侠Q传仅使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元素,但这些相关元素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资源,本质上由著作权人及其被许可人通过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所创造,其利益应归属于对商业价值的创造有贡献的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

最终,三被告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酌定判赔数额达人民币16319650.8元。

虽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是否上诉尚未可知。但通过该判决我们可知,如果一款网络游戏仅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兵器、武功阵法名称等元素,并未涉及或过多地涉及故事情节使用的,或许可能被认定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写在最后

金庸先生离世的消息在互联网上已持续发酵了三天,无论是否真正看过金庸小说,大家都无一不深切缅怀这位武侠泰斗。我们甚至惊奇地发现,一些互联网大佬们或多或少都受到金庸文学的影响,以他们独有的方式或送别或纪念这位心中的“大侠“。

金庸先生亲笔缔造的武侠世界,我们曾经或为之疯狂,或为之神往。如今,先生走了,但我们心中的“武侠秩序”仍在。那些轻狂之辈针对“金庸IP”的言论,不仅是对金庸先生的不敬,还是对金庸武侠世界的最大亵渎,更是对现实世界中法律秩序的蔑视。

金庸已逝,但侠义公道长存。

Ben

Ben

线上线下专访、稿件发布合作请联系QQ或微信:328624956

评论已关闭!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