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代练入刑!那么中国代练呢? | “游”法可依

2018-12-13 14:39
来源:手游那点事

文 | 手游那点事 | 张昌倩、许嘉韵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三十六期的《“游”法可依》当中,杨杰律师团队和大家分享的是——韩国代练入刑!那么中国代练呢?

游戏代练指的是代练者接受玩家的付费委托,操作玩家游戏帐号,从而达到快速完成任务获取游戏经验和积分、快速升级的目的的活动,不少代练行为在操作过程中还会使用外挂程序。代练行为除了破坏游戏内的公平性、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转之外,还会因为游戏玩家帐号信息的传播而影响安全性。一些游戏企业为打击代练行为也支付了巨大成本。

近日据外媒报道,韩国通过了《游戏产业促进法》的修正案。根据新法,将对代练者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以及最高两千万韩元的罚金(约十二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关于韩国代练入刑的新闻报道

韩国在国际电竞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韩国游戏行业也存在严重的代练问题。以《守望先锋》为例,虽然暴雪公司明确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禁止进行包括代练行为在内的商业使用行为,但去年就有报道称,《守望先锋》韩服的前500名中有100至200个代练帐号。

暴雪公司在国内以及海外的用户协议中都明确提到禁止代练

中国游戏市场同样也有发达的代练行业,那么国内的代练行为是否会面临与韩国一样的严重的法律后果呢?事实上,中国也不乏因代练行为而被采取处罚措施或者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关于这些案例,我们有以下几点分析。

代练广告宣传图

一、中国尚未有针对代练的专门立法

与韩国不同的是,我国尚未有特别针对代练行为的专门立法。

实践中,对于一般的代练行为,企业常常以用户协议的方式进行规制。例如对于在游戏公会中宣传代练信息的行为,一些游戏企业会采取封停游戏帐号的形式加以处理。

如果将代练行为上升到刑事法律责任层面,司法机关往往会从经营代练的具体操作手段、代练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方面进行考虑。例如,考虑到代练行为中采用了外挂程序,且该程序对涉案游戏具有破坏性,则有可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网易游戏用户协议中关于禁止宣传代练的条款

二、代练行为可能涉及的部分罪名

代练行为具体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某、陈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董某、陈某向他人购买外挂,并雇佣员工,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帐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被告人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款的资金198万余元。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两被告人的代练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董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建立代练工作室,利用外挂程序为玩家提供代练服务,并开发了能改变游戏传输数据、缩短游戏升级进程的外挂程序“x后台x.exe”。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工作室累计使用外挂程序代玩家升级的游戏账号达23,000余个,使用外挂程序为玩家代练升级的总销售额累计达人民币160万元以上。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谢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被告人谢某为方便自己代练游戏,自行编程开发了游戏外挂程序,并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因而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非法使用外挂是代练涉刑的重要情节

我们检索到的代练涉刑的案件在操作手段上均涉及开发或者使用外挂程序的行为。并且,无论经营代练最终被判定构成何种罪名,经营代练过程中非法使用外挂的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情节。至于代练的性质本身,判决中则常常不作过多探讨。

例如前文提及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某、陈某非法经营案中,二审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互联网活动。……上诉人董某、陈某违反法律规定,且无经营主体资格,未经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性代练,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市场管理和公平竞争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则对涉案外挂程序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外挂程序提供的功能是游戏本身不具备且禁止的,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属于破坏性程序。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游戏企业打击代练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对宣传代练、使用外挂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在对涉及宣传代练和使用代练外挂的游戏帐号采取处罚措施后,可在游戏内公告处理情况,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在代练现象较为严重,并且给游戏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游戏企业还可以通过包括刑事措施在内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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