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诉讼案件统计:共计21起,涉案金额逾35亿,娱美德张口就要25亿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12号),现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请你公司全面梳理和自查涉及诉讼仲裁情况,并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你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
(仲裁庭)、案件概述、受理时间、审理阶段、涉案标的(金额),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诉讼的时间、公司是否对诉讼和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若是,请说明披露时间和披露情况,若否,请详细说明原因。

回复

(一)诉讼仲裁情况

(二)案件概述
本公司尚未了结的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韩国亚拓士诉恺英、韩国娱美德案

本案原告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确认被告1与被告2所签订的《MIR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2不得利用被告1的非法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三、判令被告1与被告2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万元;四、判令被告1与被告2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五、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9月20日,亚拓士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恺英、娱美德提起诉讼。2017年7月24日,本案进行了正式的庭审。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当中。(案号:(2016)沪73民初739号)

(2)韩国娱美德诉浙江欢游ICC仲裁案

本案申请人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为:一、声明被申请人已经实质上违约。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500.00亿韩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所有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仲裁员的费用及诉讼费。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法庭认为必要和适当地其他赔偿。娱美德于2017年1月1日,通过ICC仲裁委员会向浙江欢游提出仲裁请求,浙江欢游于2017年2月17日收到该相关仲裁材料。2017年5月16日本案完成仲裁庭的组建,听证会已于2018年9月17日、18日、21日和22日举行。2019年5月23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欢游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4,571,134元,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4,571,134元及诉讼费用和开支美元1,686,221.165。公司将积极应对案件后续司法程序。(案号:22593/PTA)

(3)上海蓝沙诉韩国娱美德、浙江欢游侵犯软著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1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Ⅱ》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被告2的侵权行为;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万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万元;四、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金华中院立案。2017年10月25日收到金华中院寄出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018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蓝沙的变更诉请申请书,要求将诉请变更为1,000.00万。2019年5月9日收到金华中院同意上海蓝沙申请撤诉的裁定。本案终结。(案号:(2017)浙07民初453号)

(4)上海蓝沙诉韩国娱美德、浙江欢游侵犯软著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1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Ⅱ》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被告2的侵权行为;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0万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万元;四、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金华中院立案。2017年10月25日收到金华中院寄出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018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蓝沙的变更诉请申请书,要求将诉请变更为1,000.00万。2019年5月9日收到金华中院同意上海蓝沙申请撤诉的裁定。本案终结。(案号:(2017)浙07民初454号)

(5)传奇IP公司诉浙江九翎、德清盛乐ICC案

本案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被申请人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清盛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受理株式会社传奇IP对浙江九翎、德清盛乐的仲裁申请,申请人要求:1)、裁定浙江九翎及德清盛乐的行为构成违约;2)、裁定浙江九翎及德清盛乐向株式会社传奇IP支付月度分成费用17,660,510.68美元;3)、裁定浙江九翎及德清盛乐向株式会社传奇IP支付奖励金946,014.13美元;4)、裁定浙江九翎及德清盛乐支付本次仲裁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及律师费和开支;5)、裁定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救济。本次仲裁基于德清盛乐与株式会社传奇IP签署的《MIR2 HTML5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H5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德清盛乐与株式会社传奇IP签署的《Supplemental Agreement to MIR2 HTML5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H5游戏授权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之后德清盛乐、浙江九翎与株式会社传奇IP三方签署的《ASSIGEMNT AGREEMENT》(中文名称:转授权合同)。本次仲裁发生后,浙江九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聘请韩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已经根据ICC规则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仲裁正式开庭前的准备当中。(案件号:23694/HTG)

(6)传奇IP诉浙江九翎KCAB仲裁案

本案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被申请人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6日,韩国商事仲裁院受理对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定浙江九翎向株式会社传奇IP支付包括月度分成费用、延迟履行金及损害赔偿金在内共计人民币1.71亿元;2)、裁定浙江九翎向株式会社传奇IP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3)、裁定浙江九翎及德清盛乐支付本次仲裁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及律师费和开支:4)、裁定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救济。本仲裁基于浙江九翎与株式会社传奇IP签署的《MIR2 HTML5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H5游戏授权许可合同)以及之后双方签署的《Supplemental Agreement to MIR 2 HTML5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H5游戏授权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浙江九翎已适格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本仲裁发生后,浙江九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聘请韩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已经根据KCAB规则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2019年4月23日,传奇IP向韩国商事仲裁院递交索赔声明,要求浙江九翎向其支付约人民币2,505,863,383元。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仲裁正式庭审前的准备当中。(案件号:(KCAB/IANo.181113-0023)

(7)《王者传奇》侵权纠纷案

韩国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诉上海欣烁、浙江欢游、上海恺英、浙江盛和《王者传奇》侵权纠纷案。本案原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株式会社传奇IP公司,被告为: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1亿元;4、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合理费用支出暂计人民币31万元;5、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恺英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上海普陀区法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随后向普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及相关上诉,现管辖权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一审第二次开庭前的准备当中。(案号:(2017)沪0107民初19813号)

(8)亚拓士诉传奇IP(韩国)、浙江九翎、上海敢客著作权侵权案

本案原告为ActozSoftCo.,Ltd.(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本案被告株式会社传奇IP(韩国)、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湖南应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韩国)向上海知产院起诉株式会社传奇IP(韩国)、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18)沪73民初1号。要求:1)、判定株式会社传奇IP停止授权浙江九翎发行侵权网游《传奇来了》的行为;2)、判定浙江九翎停止研发、发行或授权他人发行侵权网游《传奇来了》的行为;3)、判令上海敢客停止发行、运营、宣传《传奇来了》的行为;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5)、判令三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九翎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上海知产法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019年3月5日,上海知产院就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质证庭)审理。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一审审理当中。(案号:(2018)沪73民初1号)

(9)深圳腾讯诉恺英地下城与勇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5710753号、第6640964号“地下城与勇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游戏名称、游戏宣传、运行游戏的界面中使用《地下城与勇者》的文字及图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地下城与勇者》的游戏运行界面中大量使用与原告知名的《地下城与勇者》中的游戏场景、游戏技能名称及描述、游戏道具名称及道具属性相同及高度相似的表述和设计,构成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共计:49,983.50元。包括律师费4.00万元,公证费共计9,462.00元,差旅费521.50元。三、在腾讯网(www.qq.com)、新浪网(www.sina.com)、搜狐网(www.sohu.com)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恺英于2017年5月31日从上海徐汇区法院收到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恺英向徐汇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6月26日徐汇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闵行区法院管辖。2018年4月17日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腾讯公司拒绝调解。2019年2月15日,恺英申请增加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已同意追加游亿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报告日,现本案尚在一审中。(案号:(2017)沪0112民初24686号)

(10)深圳腾讯诉恺英等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享有的著作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判令四被告连续一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www.ald.xy.com)、www.pc6.com、手机百度、百度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今日头条等APP首页显著位置,就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恺英于2017年12月31日从长沙中院收到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同时长沙中院对阿拉德之怒做出诉中禁令的裁定。随后,恺英向长沙中院就诉中禁令的裁定提出复议听证申请,长沙中院在2018年1月18日、4月11日举行了两次复议听证。2018年8月26日,长沙中院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8日,长沙中院就行为保全复议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恺英的复议请
求。2019年5月21日收到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判令挚娜及恺英停止开发、运营游戏且判决赔偿5,000万人民币。恺英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提出上诉。(案号:(2017)湘01民初4883号)

(11)深圳腾讯诉恺英、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等DNF商标侵权案

本案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奇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恺英立即停上侵犯原告第1087754号、第1087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阿拉德之怒》游戏计算机软件中,以及在《阿拉徳之怒》游戏发布、推广、提供下载、运营等过程中使用“”标识;二、判令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立即停止在联想“乐商店”APP上提供《阿拉德之怒》的推广、下载、安装、运营等过程中使用“”标识;三、判令全体被告连带賠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元;四、判令全体被告连续一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域名为ald.xy.com)、“恺英网络”官网(域名为kingnet。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在《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恺英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北京海淀法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恺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上诉后最终被驳回。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20日就本案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2019年1月7日,本案进行最后一次证据交换并进行正式庭审。2019年5月5日收到海淀法院本案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恺英等赔偿损失3,000,000元、诉讼合理开支110,860.00元并消除影响。恺英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提出上诉。(案号:(2018)京0108民初21467号)

(12)盛和、恺英诉苏州仙峰《烈焰武尊》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原告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手机游戏;2、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www.xf.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万;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杭州中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本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就本案组织了诉中禁令听证,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一审正式开庭。2019年4月29日收到杭州中院做出盛和、恺英胜诉的一审胜诉判决以及支持诉中禁令的裁定。(案号:(2018)浙01民初3728号案)

(13)上海悦腾诉颐侨网络拖欠分成款案

本案原告为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颐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分成款人民币8,629,520.7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具体金额立案后补充提交;三、判令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海普陀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本案,于4月18日开庭后,因诉讼策略选择主动撤诉,待补充相关证据后重新起诉。(案号:(2019)沪0107民初215号)

(14)浙江盛和诉杭州思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为:杭州思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原告诉请: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杭州思度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装饰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2.判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1,773,755.94元;3.判令被告赔偿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70,451.06元;4.判令被告赔偿维修损失228,618.13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5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开庭,浙江盛和与杭州思度就完成部分工程造价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因现本案必须以(2018)浙0109民初12832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已于2018年9月21日由萧山法院裁定暂时中止诉讼。(案号:(2018)浙0109民初15431号)

(15)上海恺心诉玖谦合同纠纷仲裁案(两案)

本案仲裁申请人为上海恺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玖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两案仲裁请求为: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01,645.36元;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占用费66,0987.2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29,079.68元;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物业费35,684.66元;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水电费83,261.90元;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本案。截至报告日,本案等待仲裁庭开庭。(案号:(2019)沪仲案字第0722号和(2019)沪仲案字第0727号)

(16)上海中旅诉上海欣烁歌诗达邮轮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签约前考察费用人民币103,35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欣烁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上海闵行法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进行第一次庭审。2019年5月31日收到闵行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判令上海欣烁向上海中旅赔偿损失150.00万元。上海欣烁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提出上诉。(案号:(2019)沪0112民初7751号)

(17)思度诉盛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杭州思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确认原告与浙江盛和分公司2017年12月23日签订《杭州思度内涉及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装饰合同》于2018年3月12日解除;2.判决浙江盛和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220,664.28元;3.判决浙江盛和分公司支付原告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4日的违约金310,595.66元;4.判决浙江盛和分公司和浙江盛和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8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开庭,庭审过程中因盛和与思度就完成部分工程造价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审理法院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截至报告日,本案现正处于等待鉴定结果的阶段。(案号:(2018)浙0109民初12832号)

(18)湖南应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为湖南应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游戏分成款合计人民币978,38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48,027.6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悦腾于2018年12月3日向上海闵行法院递交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019年5月20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截至报告日,本案现处于一审审理中。(案号:(2019)沪0112民初550号)

(19)亚拓士诉娱美德、欢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为: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1、判定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MIR2 MOBILE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及《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在杭州中级法院立案。欢游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杭州中院寄出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于4月19日举行准备庭,本案现处于一审当中。(案号:(2018)浙01民初2058号)

(20)娱美德公司、韩国传奇IP公司诉恺英和江西贪玩蓝月传奇大电影案

本案原告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被告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万元整(包括合理费用);三、判令被告一在其网站首页(www.kingnet.com以及www.xy.com)以及被告二在其官网首页(www.tanwan.com)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事先征得原告的书面确认;四、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017年9月6日,恺英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截至报告日,现本案处于一审中。(案号:(2017)沪0112民初27320号)

(21)上海恺英诉北京游标合同纠纷案

本案申请人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证金人民币360万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人民币213,750.00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本案。截止报告日,本案处于等待仲裁庭开庭中。(案号:(2019)京仲案字第2527号)

(三)披露情况
1、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对于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均单独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了信息披露;
2、对于100万元以上,但是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需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诉讼仲裁已在公司2019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8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3、公司1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金额总计为14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2915%,因金额与占比均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因此,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4、上述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序号2与序号3中的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总计为4.6195亿,尚未达到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10%(4.8030亿)。公司将持续关注现有诉讼仲裁及未来诉讼仲裁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诉讼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上述诉讼除《阿拉德之怒》游戏涉及的三案件、娱美德诉浙江欢游ICC仲裁案、传奇IP诉浙江九翎KCAB仲裁案之外,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一、《阿拉德之怒》游戏所涉三案件已依规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合计3000万元。三案件中,二个已经完成一审,一个仍在一审程序中。
1、深圳腾讯诉恺英等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号:(2017)湘01民初4883号】,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判令挚娜及恺英停止开发、运营游戏且判决赔偿5,000万元。恺英将在合理期限内就本案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前,公司已经根据长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18)湘01执保216号)要求停运该游戏,其可能影响本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金额目前无法确定,将以最终生效的法院判决为准。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与2019年5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与《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2、深圳腾讯诉恺英、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等DNF商标侵权案【案号:(2018)京0108民初21467号】,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收到海淀法院本案一审判决,
判决主要内容为恺英等赔偿损失3,000,000元、诉讼合理开支110,860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结果与计提预计负债保持一致。恺英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就本案提出上诉。详见2019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8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3、深圳腾讯诉恺英地下城与勇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号为(2017)沪0112民初24686号】,本案恺英于2017年5月31日从上海徐汇区法院收到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恺英向徐汇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6月26日徐汇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闵行区法院管辖。2018年4月17日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腾讯公司拒绝调解。2019年2月15日,恺英申请增加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已同意追加游亿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回复问询之日,本案因追加游亿公司后,仍处于一审审理程序中。公司已停止运营该游戏产品,且公司已经预提负债,因此,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详见《2018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二、韩国娱美德诉浙江欢游ICC仲裁案【案号:22593/PTA】
ICC仲裁庭就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欢游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4,571,134元,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4,571,134元及诉讼费用和开支美元1,686,221.165。浙江欢游是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案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进一步评估。同时,该案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影响仍正在进一步评估中。此外,浙江欢游仍愿意同娱美德就本次仲裁妥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将对公司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与2018年11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三、传奇IP诉浙江九翎KCAB仲裁案【案号:KCAB/IANo.181113-0023】
本仲裁发生后,浙江九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聘请韩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已经根据KCAB规则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2019年4月23日,传奇IP向韩国商事仲裁院递交索赔声明,要求浙江九翎向其支付约人民币2,505,863,383元。传奇IP在仲裁中提出不合理的极高金额索赔主张,并声称索赔金额会不断累积,传奇IP将保留在仲裁过程中更新索赔金额的权利。本公司认为传奇IP已经涉嫌恶意仲裁,通过提出极高索赔金额对公司进行讹诈,本公司将积极落实本次仲裁事项的应诉工作,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浙江九翎已适格履行其根据《合作协议》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该仲裁申请预计不会对浙江九翎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详见2018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与2019年5月10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你公司认为对应的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回复:公司无需要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注:各公司名称及缩写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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